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5-3-21 13:27

20万重疾保险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治疗资料为由拒赔。



基本案情

2021年的春节前夕,李军为1岁的儿子安安投保了一份少儿两全保险,并附加了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30年,保费共计6700元。这份保险寄托了李军对儿子安安健康成长的美好祝愿,也为家庭的未来增添了一份保障。

然而,命运弄人。2024年初,安安突然出现了间断咳嗽和发热的症状。一开始,家人以为这只是普通的感冒,但情况却越来越糟。半个月后,安安的的症状并没有好转,于是,家人决定带他去省儿童医院就诊。

经过一系列检查和治疗,安安被诊断为患有嗜血细胞综合征和B病毒感染,病情严重,需要进行化疗。于是安安在医院接受了化疗,19天后,病情终于好转,李军带着安安出院。

但,好景不长,回家仅仅四天,安安的病情再次恶化,他不得不再次住进医院,继续接受化疗。这一次,安安被诊断为恶性肿瘤维持性化学治疗、嗜血细胞综合征、脓毒血症。

在此期间,李军想起了为安安购买的重疾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理赔过程并不顺利。

保险公司认为李军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全,特别是缺少“经专科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的证明”。

由于安安的病情并未发展到需要异体骨髓移植的地步,因此李军无法提供这一证明。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军感到无助,他认为安安的病情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和“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的定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金。

于是,安安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庭审中,原告安安的父亲李军表示,安安已经由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患者,这完全符合重疾险的理赔范围。然而,保险公司却坚持要求他们出具一份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的证明。根据当前的医学发展水平,孩子的疾病无需通过骨髓移植即可得到有效治疗,因此无法取得这样的证明。

被告则抗辩称,公司有规定,申请理赔需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原告所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全,未提供“经专科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的证明”,所以暂时无法进行理赔程序。

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承办法官针对本案原告举证不能的特殊性作出解释,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释明,并指出恶性肿瘤的通常理解应聚焦于疾病本身的危害性,而非治疗方式。疾病诊断应以通行医学标准为准,保险公司不得因治疗方式改进拒赔。在听取承办法官的陈述后,保险公司当庭表示自愿赔付19万元,原告也当庭表示接受。法院认为,双方对理赔金额的协商系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之规定,法院对该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在医疗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恶性肿瘤的治疗手段也在不断改进,但不能因为治疗方式改进,就否认疾病本身的严重性。

重疾险的设立初衷是为被保险人罹患危及生命或造成重大经济负担的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其核心在于疾病本身的危害性,而非必须采用特定治疗手段。

本案中,安安所患的疾病已通过病理活检及临床检验明确诊断,其病情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学标准。保险公司将"异体骨髓移植"这一治疗手段作为理赔前提,有违重大疾病保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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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5-3-2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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