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猝死到底能不能算意外死亡,看法院怎么说。
2018年3月26日,韩某投保了安康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50000元)、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50000元)。安康两全保险条款第2.3.1“身故保险金”约定:“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和附加在主合同上的《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以后(含当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2)本主合同和附加在主合同上的《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康联安康两全保险条款第10.4“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为:“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18年7月12日,陈某报警称有男子晕倒了,120需要半个小时,需要民警送晕者去医院救治。民警至现场了解,系韩某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东方路90号附近上厕所时晕倒,120救护者将其送至第七人民医院就治,到医院后,医生宣布死亡,公安机关对其死因进行调查。韩某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的死亡原因记载为“猝死”。后韩某家人和和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一直没有结果,为维护其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韩某的死亡身故保险金150000元。
保险公司称,韩某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根据韩某家人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清楚载明被保险人韩路生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而公安部发布的《猝死尸体检验》对猝死的定义为:“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料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明确了猝死为一种非外力的自然死亡。保险合同对于“意外伤害事故”有明确的释义“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韩某的死亡显然不属于“外来的客观事件”导致,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韩某家人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没有提供任何可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证据材料。综上,韩某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且身故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符合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条件。我公司仅需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请求法院驳回韩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系被保险人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属于承保范围或者免责范围,对保险公司责任的判定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事故加以认定。涉案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了释义,其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求同时具备才构成意外伤害。韩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而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能排除外来因素的存在。因此,猝死是满足“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这一条件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第2.3.1“身故保险金”约定赔付韩某家人韩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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