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以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就能证明非意外死亡吗?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成为争议核心,究竟是依据最初呈现的疾病身故材料,还是后续形成的证据锁链来判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09 年 9 月 1 日,原告冯 XX 以自己为投保人,丈夫田 XX 为被保险人,向 XX 保险公司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并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出具《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冯 XX,被保险人田 XX;生存保险金收益人田 XX 100%,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冯 XX 100%;投保主险智盈人生,保险期间终身,基本保险金额 120000 元;附加寿险智盈重疾,保险期间终身,基本保险金额 50000 元;附加一年期短险无忧意外与无忧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00 元;年交保费 6000 元。2015 年 10 月 5 日上午 9 时,冯 XX 下班回家发现田 XX 倒在自家卧室地板上已死亡。10 月 19 日,保险公司根据主险 “智盈人生” 向冯 XX 支付保险金 114000 元。冯 XX 称应得 120000 元,被告知扣除的 6000 元为当年保费,保险公司则辩称是因冯 XX 此前支取 6000 元未重新交纳致主险保额变更。冯 XX 申请理赔时填写的《理赔申请书》及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载明田 XX 因患急病在家中过世,但冯 XX 称《证明》由父亲找居委会出具,《理赔申请书》由被告业务员帮忙填写签名,非本人所为。2016 年 1 月 21 日,法院受理冯 XX 等人与 XX 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 30 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在本案审理中,发现冯 XX 凭两份死亡原因矛盾的《证明》分别在被告及案外人保险公司成功理赔,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后公安局调查后不予立案,冯 XX 再次诉至法院。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理赔申请书》以及重庆市南川区三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 2015 年 10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上面明确记载被保险人田 XX 系因患急病在家中过世。按照《人身保险合同》中 “无忧意外” 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只有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保险公司才需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而此次田 XX 的死亡原因明确为疾病,不符合 “无忧意外” 附加险应当赔付的情形。并且,原告在申请理赔时填写的《理赔申请书》表明其申请的是疾病身故,公司也据此对主险进行了全额赔付 114000 元,整个过程并不涉及 “无忧意外” 附加险。此外,原告在本案起诉前对于理赔结果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所以不应再对 “无忧意外” 附加险进行赔付。
三、法院认为
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关系依法成立。虽然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田 XX 系疾病身故,但原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居委会情况说明以及生效民事判决书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田 XX 属于非正常死亡。依据保险条款,原告作为受益人有权要求被告赔付 “无忧意外” 身故保险金,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驳回保险公司的辩解。
关键在于被保险人田 XX 的死亡原因认定。原告前期提供的理赔材料显示疾病身故,与后期证据存在矛盾。保险公司依据最初材料拒赔有一定依据,但原告后续通过多种证据形成锁链,证明田 XX 非正常死亡,符合意外身故赔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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